上海电机学院受理教职工申诉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者:邱骋发布时间:2024-01-11动态浏览次数:239

第一章  

第一条为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治校,规范管理,促进和谐校园建设,规范校内申诉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教职工对学校作出的涉及其本人权益的相关处理决定或结果有异议,经沟通协调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诉求。

第三条教职工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教职工的申诉。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的全体教职工。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对教职工争议的申诉事项进行处理。

第六条申诉委员会7组成,构成如下:主任由分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为工会、党委教师工作部、党政办公室、人力资源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法律顾问。

申诉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常设机构,负责受理申诉、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保管申诉档案材料等日常事务。秘书处设在工会

受理范围:

(一)原处理决定适用依据不当;

(二)原处理决定之程序不符规定;

(三)原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事实不符;

(四)有证据证明作出原处理决定的有关人员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申诉人的申诉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诉委员会应当进行受理。除此以外的事由,不作申诉受理。

第七条教职工可就涉及到本人的下列事项提出书面申诉:

(一)对校内行政考核结果及相应的奖惩决定不服;

(二)对校内行政岗位聘用、职务聘任结果不服或对工作安排不满;

(三)对校内工资、福利、待遇的标准适用或发放范围不满;

(四)其他人事、劳动争议;

(五)教职工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六)申诉委员会认为可以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教职工应在学校或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处理文件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

第九条申诉委员会对下列申诉不予受理:

(一)逾期提出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单纯举报、反映违规、违纪行为或问题的;

(三)申诉人已向学校上级部门或校外有关部门反映、投诉、举报,上级或有关部门已受理或已做出结论的;

(四)申诉人已向校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反映、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已受理或已做出明确结论的;

(五)中共党员对党内奖惩决定有异议的;

(六)其它不属于上述第九条规定的申诉范围的。

第十条申诉人提出申诉时,由本人到申诉委员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诉受理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材料。对申诉材料不齐备者,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过期不补齐的视为不再申诉。

申诉受理申请表的内容应当包括:(一)明确的申诉请求;(二)具体的事实及相关的证据。申诉申请书应当有本人签名。

第十一条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书面申请撤回申诉。申诉一经撤回,即行终止。不再受理申诉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申诉。

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销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申诉处理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申诉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诉人出具受理告知书或不受理告知书。不受理告知书应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申诉人的申诉行为应遵守学校有关规定,不得采取极端行为干扰学校的正常秩序。

第十四条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但申诉委员会认为应当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决定和答复

第十五条对决定受理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在告知申诉人予以受理后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申诉委员会研究决定,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不应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申诉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申诉处理决定采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作出决定,同意票数超过应到人数半数以上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申诉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最后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分别作出如下申诉处理意见: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规范、处理适当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不当的,指出不当之处,向学校提出“建议撤消决定”或者“建议变更决定”。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级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申诉委员会对申诉处理事项作出的决定采用决定意见书形式,决定意见书加盖申诉委员会印章。

申诉处理决定意见书内容包括:

(一)申诉人的姓名、聘任部门岗位、工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有关规定;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有关规定;

(五)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的申诉处理意见;

(六)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十九条申诉委员会的处理决定意见书由秘书处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方。

申诉处理决定意见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

第二十条在申诉处理期间,对申诉事项所涉及的事实、理由、处理程序、证据、依据、定性、处理结果等情况进行调查复核,申诉人和学校相关二级单位应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十一条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在处理申诉期间,申诉人不应再以其他形式及渠道求决相同申诉事由。

第二十二条申诉委员会申诉处理决定意见书为最终结论,学校不再受理教职工针对该处理决定的申诉。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今后上级若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申诉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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