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8年度教职工校内医疗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田萍发布时间:2019-05-09动态浏览次数:1032

各部门: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以来,我校教职工整体参加了市总工会推出的大病、住院、女职工团体互助等医疗保障计划和教师补充医疗保险,为帮助患病住院、门急诊的教职工减轻个人自负医疗费的经济负担,使教职工以充沛的精力投入于学院的教学工作,为学院发展多作贡献。现将2018年度教职工医疗补贴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在编在岗教职工(含人事派遣)。

 

二、补贴范围

(一)门诊医疗费:

      当年帐户为零,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30%给予补贴。全年最高补贴金额为580元。

(二) 住院医疗费:

      住院医疗扣除统筹支付、帐户支付(当年、历年)及自费部分,剩余现金支付部分按30%给予补贴。全年最高补贴金额为580元。

(三)使用社保(医保)卡产生的医疗费用方可报销。

 

三、补贴办法:

   教职工将201841~2019331日期间,符合本补贴范围医疗费专用收据原件或复印件,按门急诊、住院两大类分别整理好,并填写医疗补贴表,一并交至所属分工会、校卫生所进行预审核算。校工会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进行补贴。(详见后附报销单)

 

四、以下所列情况不予补贴:

1、非上海医保医疗机构进行的。

2、新进人员在见习、试用期间。

3、零售药店自费配药的费用。

4、工伤、交通事故、孕妇检查、生育费用。

 

五、注意事项:

    2018年度医疗费补贴工作自2019513~531日止。

 

六、报销流程:

    个人下载表格填写信息——>各分工会集中审核 ——>    卫生所核算费用——>

学校工会签字汇总 ——>送至财务报销。

 

 

上海电机学院工会

教职工医疗费补贴报销单(空).xls201959